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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两千六百七百四十六章 魏律秦律?

第两千六百七百四十六章 魏律秦律? (第2/2页)

“历史明确记录,商鞅入秦,携带这李悝的《法经》,这是一部法典,是李悝收录当时各地法令,整理成书,请魏文侯作为魏国法令施行的法典。”
  
  “很明显,其后商鞅帮助秦国订立的新法,就是根据《法经》,再结合秦国实际情况,予以改动施行的。”
  
  “从这个意义来看,秦法其实就是魏法的传承,因此这两条魏律出现在秦国官吏的施政指南当中,本身是不需要惊异的。”
  
  “这两条律令与其余的律令相比,显得非常的残酷,其根本原因,我觉得在于它们所针对的人群。”
  
  “把这几个字填上,两条法令所针对的人群,应该是假门逆旅,赘婿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周至指着律令上的文字:“假门,就是贾门,即坐贾,客店;逆旅,即行商;赘婿,即‘入人孤寡’的野人,‘后父’也是如此,不过所入的人家本来有子,这种行为属于徼人妇女。”
  
  “为什么要严厉打击这样的行为?因为当时有‘重农抑商’的政策,农业产出的粮食,是国家征战所需的最重要战略物资,这些都是国力资本,必须有限保证。而获得土地的方法,除了在战场上获得军功,就只能来自继承。”
  
  “而假门逆旅,明显就是逃避兵役,没有土地还有能力营生的那群人,当时的秦国推行军功爵制度,会不会狠狠打击这类对象?当然要。”
  
  “赘婿后父,明显是通过不服役的手段,通过合婚手段获得孤寡手上土地的那群人,秦国会不会狠狠打击这类对象?当然也要。”
  
  “这两种行为明显是在挖秦国军功爵制度的根基,在统治者看来这就属于用非法手段获得逃避国家义务,占有国家资源,秦法用这么残酷的手段来对待他们,当然也有其充分的法律基础。”
  
  “因此这两条律令出现在《为吏之道》里,恰恰说明了魏律和秦律的传承关系,更是秦国为了保证新法推行而必须强硬实施的法律手段,本身与秦法‘暴’和‘仁’没有直接关系的,在秦人眼里,这是理所当然的‘政治正确’——对于毁坏我大秦立国之基的这类人,我不直接杀了,让他们去前线当炮灰,不是已经很仁慈了吗?”
  
  “至于说秦法暴与不暴,我们应该看到骊山囚徒,迁徙北方抵抗匈奴,迁徙南方镇压北越的那群人,他们的身份,为何会是上述那些人当主力,另外增加了‘罪吏’,‘刑徒’,‘亡命’,以及贵族豪富家的‘私’,‘仆’,‘徒’,‘童’。”
  
  “最关键的问题,这些人为何会有那么多?这本身说明秦国的社会问题,在统一强大的同时,已经积累到了相当的程度。”
  
  “我们在说回赎罪甲这个问题,徭役失期罚甲真的是仁慈吗?其实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按照当时的处罚,当时的陈胜吴广和刘邦,他们是否承受得起?”
  
  “我们再翻翻资料就查得到,我记得是一甲值金二两一垂,或者是钱一千三百四十四。两甲的处罚都能让上述几人逃亡,或者与秦二世而亡的结果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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