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八章 双规
第三百一十八章 双规 (第1/2页)第二天开始,他有些急躁了,怎么也想不通,纪检部门为什么要把他带到这里?想来想去,觉得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有人举报他,否则,不会有这种情况发生。
那么,是谁举报他呢?他想到万芳和邹孝仁在办公室的一番议论,这个举报应该跟这两人有关。
他仔细回想了来到质监局工作期间,和两人相处和共事的过程,他觉得即使邹孝仁参与举报,可能就是一个配角,主角应该是万芳。
万芳被纪检部门带走后,玉军就发现,局里有些人看他的眼光异样,他知道这些人怀疑万芳出事跟他有关。因为他和万芳之间的矛盾已经公开化,别人能这么想,万芳就更不用说了。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万芳不但长得漂亮,而且和局长的关系不一般,所以,局里许多人就像众星捧月般围着她转,赞美声和奉承声不绝于耳,她已习惯了这种待遇。玉军任法制科科长后,完全不买她的账,经常为案件问题与她发生冲突,让她怀恨在心。但她明白,自己有把柄在玉军手里,所以,也不敢太过分。
现在,她进去了,玉军想,她举报他,可能是为了报复,也可能是为了有立功表现。
到了第三天,他感觉自己快崩溃了,要是再不对他进行调查,他觉得可能就支撑不住了。
直到第四天,他才被带到讯问室,胸前佩戴党徽的办案人员问他:“你在竞争法制科科长的时候,是否给领导送过礼?”
“没有。”
“什么都没送?”
“是的。”
“在受贿问题上,你有什么情况需要主动向组织上说明的吗?”
玉军道:“有。”他把办理榨油机案厂家送给他二万元钱的事如实向办人员做了详细陈述,并特别强调:“我们科里的同志可以证明,那张卡交到局办时,他们已经做了登记,经办人是局办主任和人事干部,他俩也可以证明,几个局领导也都知道此事,你们也可以到厂家去调查。”
“厂家是不是有人到你家里去过?”
“有,厂里的总经理带着财务经理和销售经理还有总工到我家登门拜访,财务经理证实,我退回的二万元钱他们已经收到,这次来就是为了当面感谢,没敢带别的东西,只带了一点水果,这个水果我收下了。”
“你再想想,他们还给你送了什么?”
“除了水果,别的什么都没有,我可以党性作保证,他们来了不是一二个人,是四个人,你们可以找他们核实。”
“你作为法制科科长,你知道你的职责是什么吗?”
“我当然知道。”他把自己的职责陈述了一遍。
办案人员把一个案卷递给他:“你看看这个案子是你主办的吗?”
玉军看后道:“是我主办的。”
“你既然知道你的职责所在,为什么还要主办此案?”
“这确实违反了总局查审分离的有关规定,所以,局长做出这个决定时,我是坚决反对的。”
“可你后来还是主办了此案,这是为什么?”
“在这个问题上,我应该检讨,因为局长执意坚持,他又是我们的分管领导,我也是他一手提拔起来的,因此,不想就这个问题与领导闹翻了。另外,这个案子是中央领导批转的案件,拖了很长时间都没有结果,局领导和市局领导压力都很大,案件涉及全国十几个省市的大面积投诉举报,全都由我们法制科受理,而且投诉主要由我负责调解,我的压力也很大,可产品多次经国家权威机构检测都合格,我也感到好奇,想弄个明白,所以,就同意主办此案了。”
“后来查明这个产品存在涉及人身安全的严重问题,为什么没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五十条进行处罚,而是按照第五十四条处罚?”
“本案能否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五十条进行处罚,我们也进行了研究,经请示市局法规处,他们也吃不准。法规处处长带着我就这个问题专门请示了总局法规司一位专家级领导,他指出:各项指标检测合格,不能认定有冒充行为;产品在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方面存在缺陷,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应承担行政责任;本案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五十条进行处罚,不能对本条款作扩大解释。因此,我们决定按五十四条处罚,审委会也一致同意我们的意见。”
“即使是按五十四条处罚,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也属于从轻处罚,本案有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吗?”
“我们原定的是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但企业只同意承担民事责任,不接受处罚,他们在陈述申辩时提出了三条申辩意见:一是他们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已在我局备案,该标准并未引用有关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的这一标准,既然在备案时未提此要求,事后就不应该以此要求来追究我们的责任;二是产品经国家权威机构检验合格后才推向市场,对产品质量是负责任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合法的;三是关于产品标识问题,我们的情况也只适用于责令改正,够不上情节严重,因为我们已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示,工作时机器要加温到150度以上。审委会认真分析了企业的申辩意见,认为有一定的道理,决定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经我们对企业负责人和法律顾问进行普法教育,企业最终也接受了我们的处罚决定,案件顺利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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