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9章 来任务了,那肯定是冤案!
第379章 来任务了,那肯定是冤案! (第2/2页)打一个官司下来,先不说别的,官司赢不赢那是另外一回事,钱肯定是得花不少。
现在最起码能省一点是一点。
网上登录,提交了自己的材料之后,大概到了下午,检察院那边审核通过了,周云和老秦两人坐在电脑前开始了阅卷。
强奸罪,一个很古老的罪名了,在我国的法制史上,最早规定强奸罪的是战国时期魏国的法经。
法经的《杂律》篇是这么规定的:“妻有外夫则宫,强奸者,诛!”
意思就是说,妻子通奸的处以宫刑,强奸的男性直接诛杀。
秦朝的秦律很严,但在这方面相对较轻,秦律规定,“强者,黥为城旦舂,和奸(通奸),男女皆耐为隶臣妾。”
就是说强奸的人脸上刺字,然后罚做苦役。
通奸的,男女都要做奴隶。
汉朝这方面更有意思,具体规定就不说了,总之大概意思就是,通奸的双方刺字,做苦役,然后还有个规定,官员通奸罪加一等,按强奸算。
而汉朝的强奸除了刺字做苦役,还要斩掉左脚大拇指。
为什么说汉承秦制,很多地方都能体现出来。
到了宋朝已经有了保护幼女的概念,《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
这句话就是说,强奸的事,女性十岁以下,就算同意了也按强奸论处。
到后面历朝历代都有类似的规定。
扯远了,我国最开始对于强奸的规定,其实更侧重于暴力胁迫等手段。
那个年代很多上年纪的人都记得,就一句话:打砸警车是违法犯罪行为。
从这你就能看出来那个年代是什么情况了。
强奸主要就是用暴力手段,也就是把人打的半死或者威胁敢反抗就杀了你那种。
所以强奸罪在早先的时候是带着强烈的暴力或者胁迫性质的。
然后在1984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在该解答中,将“违背妇女意志”作为了强奸罪的核心。
由此,下面的司法机关办案子都是根据这个《解答》来的,虽然13年的时候这个解答废除了,但下面依旧在这么办。
那问题来了,“违背妇女意志”能否作为强奸罪的核心,在法学界争议是特别大。
而且最关键的问题是,现在依旧在用四十年之前的规定办案子。
两高迟迟不出台新的相应规定,法学界早就在吐槽了。
那会出台规定的时候是什么情况,性的方面根本没有现在这么开放,婚前性行为不能说没有吧,但真的很少。
所以你说那个时候按照这个来没问题。
而现在不一样了,婚前性行为可以说是多如牛毛,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个时候还用老规定,那合适吗?
妇女意志,或者说性同意这是一个极其主观的概念,而且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才是性同意。
可能这一秒对方是同意的,下一秒突然不同意了怎么办,我国对于成年人的标准是插入说,这个时候停下来怎么界定?
然而强奸案又是法定的不可公开审理的案子,也就是说普通人根本不知道强奸案判决的标准是什么。
由此这就成了一个黑箱,某强奸案应该算是第一个把案件细节透露出来的案子,由此引发了一堆的讨论。
不过现在,周云在看了卷宗后已经有了结论,那就是这个案子可以做,郭晓林是被冤枉的!
为什么,因为系统给了任务。